山西省广告协会行业自律规则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以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或者以行业组织依程序制订的广告活动规则为标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求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山西省广告协会章程》要求,特制定山西省广告协会行业自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提高广告业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会员及广告企业须共同遵守。

第二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在从事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中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四条 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山西省广告协会负责全省行业自律规则的制定和督促实施,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自 律

第六条 一切广告活动均应建立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的基础上,力求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广告业务活动中应坚持公平竞争,以服务质量取胜。不准利用给当事人回扣或以次充好、夸大宣传效果、偷漏发布数量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户,招揽业务。

第八条 广告创作要坚持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的创意,分割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图片、标识、音乐、软件、著作等须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九条 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与合理、公开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媒介单位应真实地公开媒体的发行量、覆盖区域、收视、收听、阅读和接触率、曝光率、点击率、转化率等资料。

第十一条 媒体的刊播和租用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应公开,优惠办法应统一。

第十二条 竞标征稿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利用竞标征稿的形式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任何人如希望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应事先征得他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未经同意,不得擅用。

第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第十四条 广告业务活动中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媒体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刊播约定时,应主动向代理公司或广告主说明,事后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广告主应带头执行《广告法》及有关规定,不得诱导、迫使广告经营者制作、播出违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不得因利益诱导等制作、发布违规、虚假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主应积极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与其他广告主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不得支持广告公司间的恶性价格竞争。

第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认真履约,不得恶意毁约,拖欠相关费用,败坏行业风气。

第十八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广告传播应承担社会责任,广告作品表现形式和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风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反对奢靡;

(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有利于普及推广科学知识,破除和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四)有利于促进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和谐。

第二十条 广告应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丑化、影射、诽谤、侮辱我国国家领导人和著名人物;

(三)使用禁止演唱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

第二十一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欺骗,不得宣传伪科学,不得出现带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广告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新的社会风尚,广告中不得出现破坏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以及吸咽、酗酒、虐待老人和儿童,纵容犯罪,以强凌弱等不文明举止以至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广告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应当展示社会主义国家女性公民的独立地位和庄重形象,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歧视、侮辱妇女,宣传性别歧视,伤害排斥女性;

(二)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和过分地展现性特征;

(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的用品、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

第二十四条 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儿童使用的产品广告必须注意儿童优秀思想品德的树立和培养;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二十五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广告要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直接或间接宣传享乐主义、奢靡颓废的生活方式;

(二)使用封建帝王、贵族的名称、形象以衬托产品高贵特征;

(三)诱导人们在消费中可能采取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广告内容要体现尊重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要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贬低、丑化、否定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二)不恰当地编造谐音成语或使用文理不通的语句,引起误导;

(三)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异体字;

(四)单独使用汉语拼音而无汉字并用。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广告用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允许使用:

(一)建国前书写并沿用至今的老字号牌匾用字;

(二)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

(三)已注册商标定型字。

第二十九条 广告要客观公正地宣传国内外商品,不得诱导消费者对外国商品盲目崇拜,对民族工业产品盲目贬低。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内应建立严格的广告承接、验证、内容审查、合同档案、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内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检查业务活动,杜绝违法、违规和不良的广告。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任何人都可以向山西省广告协会投诉,山西省广告协会负责对投诉情况及案件的调查和取证。

第三十二条 广告协会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取证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作出如下处罚:

(一)口头警告;

(二)协会理事内部通报;

(三)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情节特别严重,或坚持不改的,将注销其理事资格,并提交或移送行政监管、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山西省广告协会。

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广告协会通过在全省开展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推荐和认定国家和省级广告企业资质,推荐和评选山西省优秀广告经营单位等活动,促进我省行业自律的实施和进一步深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于2021年7月23日由山西省广告协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